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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一财政局长被控收两份干股达1180万元

    时间:2012-09-05浏览:

       身兼财政局局长、办公室负责人、国资局局长3职,同时兼任5家“国”字号公司的“一把手”,却被指控用入干股的方式涉嫌受贿上千万元。
       今天上午9点30分,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开发试验区原财政局局长董黎明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庭受审。庭审中,董黎明仅仅承认了自己受贿23万元的事实,而检察机关指控其收受的1180万元的两份“干股”,却被他坚决否认。
        只承认受贿23万元
        当董黎明被带进法庭时,他的表情十分平静。在公诉机关宣读起诉书前,他向审判长提出要求:打开手铐。当要求被满足后,董黎明不忘对法警说声“谢谢”。
        据公诉机关指控,1995年,董黎明担任合肥市瑶海街道财政所所长,在从1997年到2009年这十几年中,董黎明先后13次收取其他单位和个人财物合计23万元。
        对于这部分指控,董黎明说:“这基本属实,我对此不持异议。尽管1997年那笔47000元的受贿,钱我没有装进自己的口袋,但十几年前的事,我都认了。”
        否认借职务之便牟利
        在随后的庭审中,董黎明坚决否认了检察机关指控他受贿1180万元的案情。
        据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下半年,刘某为了得到董黎明的帮助,准备和董黎明开办公司。二人商议后,由刘某代为出资180万元,以陶某的名义代董黎明入股,与刘某合作成立安徽尊贵钢结构有限公司。
        面对这部分的指控,董黎明的态度变得十分坚决。“我和刘某是十几年的朋友,钱是我找他借的,公司没有开成,刘某就把钱撤回去了。”
        董黎明说,刘某想办一个厂,找到自己合作,准备在肥东买一块地,这样即使办厂没有赚什么钱,土地还可以升值。
       “我表示:一我自己不能入股,这是违反纪律的,但是可以以亲戚的名义入股;二我手上没这么多钱,如果要入股,就要抵押房产筹钱。但是我对能不能买到这块地没有把握,如果土地买不下来,我再将房产赎回去,中间要交各种费用,不合算。”
        两人最后想了一个办法,刘某先出全部的钱,董黎明的那部分算是借刘某的,如果土地能买到手,他就抵押房产后将钱补给刘某。于是董黎明找到了妻弟陶某,由陶某替自己出面办理。虽然刘某在工商部门注册了公司,但是最后土地没有买到手。
       “这只违纪,不违法。”董黎明在法庭上如是说。其辩护律师也认为,董黎明在新站区任职,厂址选在肥东,董黎明无法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利益,因此不能构成受贿罪的犯罪要件。
         持股只为赚点利差
         2008年,董黎明已任新站区财政局局长,是新站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负责人,确定合肥市某公司为发起人成立贷款公司。董黎明向该公司提出入股20%,并表示资金不足。2009年4月,该公司代董黎明出资1000万元,董黎明以他人的身份与其他股东注册成立了一家小额贷款公司。
         面对这部分指控,董黎明的态度更加坚决,“我只是想持有股份一段时间,赚点利息差价,并没参与经营,也没有分红。”
      “小额贷款的利息要高于银行贷款利息,我作为项目负责人,知道这里‘钱景’不错。”董黎明说,当时的政策是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门槛为2000万元,“如果我入股20%,就要出400万元,我准备将家里的房子抵押来筹钱入股。但是后来政策变化,门槛提高到5000万元,我就要出资1000万元,我没这么多钱。公司负责人周某告诉我,他们可以代为出这些钱,我就向他们打了借条,并签订了股权抵押协议,准备持有一段时间的股份,赚点利差,就将股份转让出去。”
          2009年5月,小额贷款公司开始运营,同年8月,董黎明提出转让股权,但是受公司法两年之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股权没有转让成功。
         不相信有这么大胆子
         法庭上,公诉机关出示了掌握的证据,其中有董黎明在纪委找其谈话时的口供和在检察机关的供述。里面有刘某借给董黎明180万元资金的口供,表示知道董黎明马上就要当财政局局长了,想借此拉近关系。另外还有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证据,有人说给董黎明20%的股份也是为了讨好他,将来能得到财政局的支持。
        面对这些口供,董黎明一反之前的冷静,显得有些激动。“这些口供是检察机关直接从纪委翻录过来的,我在纪委谈话签字时,已经精神崩溃,里面许多内容和事实有重大差别。”
        在庭审的最后,董黎明称自己工作一直小心翼翼,而且在新站区财政局任职期间也做了不少工作,他只知道自己违反了党纪,看到起诉书后,才知道起诉金额如此巨大,“我都不相信自己有这么大的胆子。”
        法庭并没有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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