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首页   制度建设   正文

制度建设

    关于印发《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协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2-09-07浏览:

    院党〔2022〕69 号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部门,纪委办,各群众组织:

       现将《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协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印发 给你们,请组织学习并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协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2022 年 6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协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整合监督资源,完善协 同监督,强化监督管理,保障学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以及纪检监察有关工作 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同监督联席会议是构建一体发力“大监督”格局 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建立健全信息沟通、线索移交、措施配合、 成果共享工作机制和研判解决监督工作重点难点问题的一种重要方式。

    第二章 会议组织

       第三条 联席会议成员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 党委组织部、党委宣传部、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财务处、 审计处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组成,学校纪委书记、监察专员为联席会议召集人。根据工作需要,经召集人批准,联席会议可以邀 请非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第四条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为纪委办公室,具体负责会议的 组织协调工作,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议题安排、会议记录,会前 有关材料的收集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材料归档,督促落实 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等。

       第五条 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

       (一)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制定通报制度、通报学校重 点工作落实中出现的问题等。

       (二)纪委办公室负责通报政治监督、日常监督、专项监督、 纠治“四风”和纪律执行方面的情况等。

       (三)党委组织部负责通报干部考核、干部考察、任前公示和干部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四)党委宣传部负责通报意识形态工作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党委巡察工作办公室负责通报巡察过程中发现的被巡 察单位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四个落实”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等。

       (六)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负责通报单位和个人考核、 师德师风检查及教师思政工作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等。

       (七)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通报学工队 伍履职尽责监督管理情况;学生管理工作中发现的教育教学、后 勤保障、校园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八)财务处负责通报财务报销审核、财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等。         (九)审计处负责通报内控制度检查和各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等。

       第六条 各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增强监督自觉,不但 要强化部门内部监督,也要对本系统监督工作负总责。

       第七条 各成员单位要协同推动学校各单位廉政风险防控 工作,坚持动态管理,加强对业务系统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的监 督检查,确保规章制度和风险防控措施得到有效贯彻执行。

       第八条 各成员单位在履行各自监督检查职责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领域的问责工作,并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纪委办公室处理。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九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议事内容:

       (一)研究落实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监督 执纪问责等有关工作的部署和要求。

       (二)听取各成员单位在履行监督工作职责中发现的普遍 性、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通报,交流工作经验,解决突出问题。

       (三)研究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分析重点领域、重点环节、 重要岗位及风险岗位存在的突出问题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四)研究部署协同监督工作安排。

       (五)研究评估监督工作成效。

       (六)其他需要研究通报的事项。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条 参加联席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会议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擅自泄露会议内容。

       第十一条 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召开情况以及疏理出的突出问题、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党委常委会专项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从 2022 年开始执行。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