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党〔2021〕1号
关于印发《蚌埠医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
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党组织,党委各部门,纪委办,各群众组织:
《蚌埠医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实施办法》经2021年1月7日学校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执行。
附件:蚌埠医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实施办法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2021年1月7日
附件:
蚌埠医学院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
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强化对学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防控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重点领域是指在干部人事、基建工程、招标采购、财务管理、科研经费、资产管理、招生录取、后勤服务等人财物权力运行相对集中的工作领域;关键环节是指在重点领域工作中涉及“三重一大”决策权运行的核心程序和议事规则的关键节点、履行日常业务管理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环节。
第三条 坚持与时俱进与学校实际相结合。学校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和学校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实际确定。学校机构调整或部门单位职责变化,重要领域关键环节要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做好调整、补充与完善。
第四条 监督的工作原则
(一)坚持注重预防。分层分类开展岗位廉洁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突出事前和事中监督,加强党内监督、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注重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二)坚持依纪依法。维护党纪国法的权威性,维护上级政策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严肃性,通过强化监督,不断规范办学行为。
(三)坚持与时俱进。根据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把握新规律,解决新问题。
第五条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的工作目标是:建立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有效监督机制,强化日常监督,实施精准监督,做到内控防范有制度、岗位操作有标准、事后考核有依据,防止因疏于管理和失职失责失察引发严重违纪违法行为,科学有效预防腐败。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职责分工
第六条 坚持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第七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职责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督促分管部门、联系单位落实管理监督责任。
(一)根据学校全面从严治党新要求,落实“一岗双责”,指导、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做好责任分解并组织实施。
(二)对责任部门和单位落实学校关于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监督工作情况组织开展检查考核,听取纪检和有关职能部门工作情况汇报,审定有关重要问题的处理意见。
(三)支持纪检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切实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深入研究、探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建设规律,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第八条 学校纪委职责
(一)聚焦执纪监督问责主业。履行学校重要领域关键环节工作的“监督的再监督”责任,组织实施再监督工作。
(二)对责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办事程序。
(三)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回复反馈受理情况,帮助解决群众合理诉求。
(四)对违纪、违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学校各责任部门职责
重点领域关键环节所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制定工作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同时履行监督职责,有问题早发现,早整改,建立和完善相关规章制度。
(一)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认真排查本部门廉政风险点并制定防控措施,抓好本部门工作的日常监管工作,制定监管措施,建立逐级负责、层层落实、齐抓共管、协调推进的工作制度。
(二)动态分析研判部门工作存在的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防控措施,制定和完善规章制度。
(三)结合岗位性质和工作特点,对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廉政教育。
(四)开展自我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五)自觉接受学校的监督检查与考核,落实整改意见。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十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工作人员加强廉政教育,坚持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自律和他律相结合,定期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活动,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拒腐防变意识和自我监督意识。
第十一条 各责任部门要建立常态的自我监督检查制度,强化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意识,加强过程监督,完善事前预防、事中监控、事后处置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监督实行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自我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以日常监督和自我监督为主。
第十三条 纪委办畅通举报渠道,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对反映重点领域关键环节的线索一律严查快办,发现一起通报一起,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部门进行集中检查或抽查。
第十四条 对责任部门的检查考核,一般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同步开展,采取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调阅文件资料等方式,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四章 监督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监督结果作为各单位党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干部选拔任用、评先奖优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问题性质和情节轻重,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因监管缺失、执行不到位而出现问题的;
(二)不配合甚至干扰学校检查工作或监督工作的;
(三)出现问题隐瞒不报的;
(四)对已发现问题不制定整改措施或拒不执行整改意见的。
第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发现问题后,及时、如实上报情况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或减少损失,有效挽回不良影响,阻止危害扩大的;
(二)问题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地配合学校调查处理并主动承担责任的;能正视问题,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三)有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责任情节的。
第十八条 责任追究
(一)责任追究根据职责范围和权限,区分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二)对违反本办法需追究纪律责任的责任部门或责任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