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发挥纪委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监督职能,使干部的选拔、考察、任用和教育、管理、监督有机结合起来,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参照兄弟院校经验,特制订本规定。
一、建立纪委和组织部相互联系的工作制度
1、纪委和组织部应互相通气,定期(一般每季度一次)交流情况,共同研究对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2、纪委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勤政廉政情况,应及时向组织部通报。
3、纪委对群众反映的干部违纪违法问题,需向组织部通报的,应及时通报。
4、组织部在干部日常考核和考察工作中,如发现领导干部有违纪行为或线索,应主动及时向纪委通报。
二、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征求纪委意见
1、征求意见范围
(1)党委拟提任的正副处级领导干部,在提请党委讨论之前,应征求纪委的意见。没有征求纪委意见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对拟提拔的科级干部人选,在考察、酝酿过程中,应及时与纪委沟通情况。
(2)对纪委、监察审计处领导干部的提名、任免、兼职、调动,必须事先征得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同意。
2、征求意见内容
(1)遵守党纪政纪情况;
(2)廉洁自律情况;
(3)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4)其他需要介绍的情况。
3、征求意见的原则和纪律
征求意见应遵循提前、简便、保密的原则。参与征求意见和通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露机密事项。
4、征求意见的程序、方法和要求
(1)对拟提拔任用的干部,组织部在提交党委讨论前,应将填好的《提拔任用领导干部征求意见表》送纪委。
(2)纪委针对征求意见的内容,将掌握的拟提拔人选的情况形成书面材料,经主要负责同志审核同意后,加盖纪委印章,送交组织部。
(3)对执行党纪政纪和廉政方面有问题或有群众举报的干部,在纪委尚未调查核实时,应暂缓研究;待问题查清后,由纪委及时向组织部反馈。
(4)纪委和组织部在选拔任用干部上如有意见分歧,不能形成共识,在提请党委讨论时,应如实反映两方面的意见,以便于党委做出正确的决定。
三、纪委原则上要参与对处级干部的考察和考核工作。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2、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