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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蚌埠医学院关于加强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12-09-06浏览: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强化监督机制,规范我院教材、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质的采购工作,厉行节约,堵塞漏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采购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实行招标、议标或货比三家的方式,择优订购,并接受财务和监察部门监督。
        第三条 仪器设备是指教学科研的仪器设备(含体育设施)、行政办公和后勤管理设备等。大宗物资是指同类物品批量采购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后勤服务所需物品。
        第四条 单价(或批量)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资,必须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统一采购。因特殊原因不能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统一采购的,须经监察室审查,由监察室报院领导班子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批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必须进行招标的仪器设备和物资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逃避招标。
        第六条 全院的教材、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工作一般归口教务处统一管理;科研仪器设备采购工作由科研处管理;行政办公设备采购工作由院办管理;后勤管理设备采购工作归口 总务处统一管理;图书资料采购工作由图书馆统一管理。特殊情况需要部门直接采购的,须送监察室审查,由监察室报院领导批准。
        第七条 使用单位必须与归口单位协调配合,组成采购小组,共同做好采购工作。采购小组负责制度采购计划(注明物品性能、规格、用途、数量、质量要求、市场价格等),并负责所购物品的选型、技术性能的洽谈及验收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咨询、组织协调、商业谈判工作。
        第八条 教务处、科研处、院办和总务处或学院授权的有关职能部门独立完成的采购任务,也按第七条的规定成立相应的采购小组,参与采购事宜。
        第九条 学院监察室、财务处对采购物品的程序、经费使用和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和监督。
        第十条 采购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有关规定,自觉规范个人行为。不得私自与供货单位联系,不得接受有碍执行公务的宴请及旅游等活动,不得收取回扣,不得收受贿赂。对无法拒收的回扣费,必须公开款额并如实上缴学院财务处。供货单位按合同给予的销售或折让,必须按财务制度在发票和帐上反映,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凡需要实行公开招标、议标的采购项目,使用单位必须明确各项目负责人。监察、审计和财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对不正确履行职责,甚至因失职造成国家、集体资财遭受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起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仪器设备和大宗物质采购工作,比照本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学院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蚌 埠 医 学 院
                                                                                    2000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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