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切实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及主管部门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顺利实施,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我院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及行政管理等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二、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三、学院党委、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分别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党委书记对全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党委及其成员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书记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党委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及分管部门、单位正职领导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书记分别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其成员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附院党委副书记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四、学院、系(院)、护校行政领导班子分别对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1.院长对行政序列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系(院)、附院、护校行政领导正职的廉政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对各行政部门、为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特制定我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情况;
(二)党员、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情况;
(三)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组织实施情况;
(四)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领导干部任期目标和年度工作计划、责任分解及监督检查情况;
(五)领导干部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及管好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七)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履行职责,以及案件查处和信访工作情况;
(八)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九)需要考核的其他情况。
二、考核原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逐级实施的原则。
(二)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目标考核相结合,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突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及时组织专门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纪委、组织部门负责。
(三)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民主评议或民主测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评议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奖励;考核、考评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限期改正,并上报结果。
(五)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总结或工作报告,并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纪工委写出专题报告。
(六)处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应在专题民主生活会上和年终述职报告中,如实报告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和勤政廉政情况。
纪委、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党委和省教育纪工委报告。
三、考核方法
(一)责任界定
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1.认真抓好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学院党委、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年初有布置,年终有总结。每学期主动向学院分管领导和纪委汇报一次本单位、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标准分为30分)。
2.自觉遵守廉政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在各自分管的工作中带头廉洁自律,并对各级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廉政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标准分为20分。单位、部门的领导成员有违纪行为,每例扣10分)。
3.加强廉政制度建设。结合本单位、部门业务工作实际,制订完善的规章制度,并定期检查监督(标准分为20分。无制度扣20分;制度执行不力每例扣2分;违反制度每例扣5分)。
4.积极支持配合学院纪委监察室履行职能,对本单位、部门存在的不正之风和干部不廉洁问题,应坚决纠正,严肃处理。对有违纪问题的要及时向学院分管领导和纪委监察室汇报,并积极协助查处(标准分为30分。知情不报或不制止、不处理每例扣10分)。
(二)责任考核
1.由总责任人(党委书记)、纪委监察室、组织部组成考核小组,每年年终进行初核,年底考评。
2.考核对象为各责任人。考核方法为自评、群众测评和组织考评(自评表、测评表、考评表另发),以组织考评为主。群众测评时,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表,必须有本单位80%以上同志参加方为有效(单位职工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可推荐群众代表参加测评)。
3.考核责任内容逐项评定,由考核小组综合评估,确定优秀85~100分)、良好(75~85分)、合格(60~75分)、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等级,报学院党委集体审定。
4.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年终考核、奖励惩处、提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优秀的予以奖励。考核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责任人一年内不能评优、评先、晋级晋职。需追究责任人责任的,除定为不合格外,还要根据情节、态度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5.学院与各责任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协议书(另发),学院与各责任人各持一份。责任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履行责任。
四、责任追究
1.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范围内的违法乱纪长期失察或发现问题后不及时报告、处理;对发生的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干扰案件查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组织调查、不认真纠正、不严肃处理;要追究责任。
2.应该追究责任而故意不追究的,由上一级纪委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党纪处分。
3.实行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重点追究个人领导责任。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应追究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
4.领导干部违反责任制规定,情节较轻的,由上一级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者,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5.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所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6.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评先、选优和晋级,不得提拔重用。
7.实行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有关程序的规定办理。组织处理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纪律处分由纪委、监察室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