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健全党内纪律监督、行政监察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监督机制,拓宽民主监督渠道,充分发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共安徽省纪委党风党纪监督员、安徽省监察厅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对象
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有代表性的党员,离退休干部。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聘请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积极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热爱纪检监察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和与纪检监察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在教职工中有教高的威信;
(三)坚持原则,办事公道,清正廉洁,善于联系群众;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正常活动。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主要职责
(一)向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广大教职医护员工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意见和建议;
(二)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反映、转递群众对党员干部、党的组织,行政人员、行政部门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委托,参加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专项调研、监督检查和案件调查等工作;
(四)反映群众对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查阅和获得有关文件、资料,参加或列席纪检监察工作会议。在接受委托承办具体纪检监察工作时,具有与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同样的检查权、调查权和建议权。
第五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拟聘人选,征得拟聘人员及所在单位同意后,由学院党委批准并颁发聘书。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遵纪守法,廉洁奉公;,认真负责地完成纪检监察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实事求是,依法办事;严格遵守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任期每届三年。届满可以续聘,未续聘的即自然解聘。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因自身原因不能或不适合履行职责时,经纪检监察部门提请学院党委批准,可提前解聘。
第八条 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处具体承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