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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7-02-20浏览:

    党委各部门,纪委,各分党委、党总支、直属支部,各附院党委、各群众组织: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各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 “两个责任”和处级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制定了我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办法,经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试行)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
                                    2016年12月21日
     
     
    附件: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安徽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实施办法》、《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等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二级党组织和处级领导干部。
    第三条  学校成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工作。党委书记任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校党政领导成员组成。考核领导小组下设考核办公室,考核办公室成员包括组织部、党院办、宣传部、人事处、监审处等部门负责人,考核办公室设在纪委,承担具体考核工作,纪委副书记担任考核办公室主任。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包括二级党组织考核和处级领导干部考核。
        第五条  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按照 “两个责任”的要求开展。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贯彻落实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抓好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支持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管好带好队伍、当好廉政表率等。直属附属医院及设有独立纪检职责的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内容还包括加强组织协调、维护党的纪律、深化作风督查、严肃查办案件、强化党内监督、推进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等。
        第六条  直属附属医院及设有独立纪检职责的分党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分别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进行考核,其余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只对主体责任进行考核。
    第七条  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开展。考核内容包括:履行领导职责、管好带好队伍、强化工作指导、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把党风廉政建设与行政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等。
     
    第三章  考核形式
    第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形式分为年度考核或专题考核两种,具体考核形式由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第九条  年度考核对所有二级党组织和处级干部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结合各二级党组织和处级干部每年年度综合考核进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把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写入年度总结,所有处级干部将个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写入年度总结与履行岗位职责情况一并述职,接受测评。
    第十条  专题考核对部分二级党组织及该党组织内的处级干部进行考核。考核办公室根据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进行考核的二级党组织进行专题考核。专题考核于考核前7天通知被考核的二级党组织,考核组采取听取被考核单位及处级干部关于个人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情况专题汇报、查看资料、民主测评的方式对被考核单位及处级干部进行考核。
    第十一条  参会人员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填写《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表》(附件1)和《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表》(附件2)。
     
    第四章 考核等次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表分为四个等次: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参与考核人员根据考核内容对被考核的二级党组织及处级干部进行总体评价,其中考核表超过五分之四为优秀的则认定考核为优秀,考核表超过五分之三为优秀且低于三分之一为不合格的则认定考核为良好,考核表超过(包含)三分之一为不合格的直接认定考核为不合格,其他情况则考核视为合格。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二级党组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得为优秀。
        1、被考核的二级党组织在考核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组织处理的;
        2、被考核的二级党组织内处级领导干部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处级领导干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不得为优秀。
        1、考核年度内受到党内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2、考核年度仍处于受党纪处分期间的;
        3、二级党组织考核年度内受到通报批评及以上组织处理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结果作为二级党组织或处级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二级党组织或处级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不能参与学校的各项先进评比。
    第十七条  对于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中发现需进行责任追究的单位或个人,按学校及上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医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办法(试行)》(院党〔2011〕53号)废止。

    附件1: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关于二级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考核表
     
    考核对象:                                 考核日期:
    考核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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