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 埠 医 学 院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拓宽民主监督渠道,规范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相关规定,参照《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
党风党纪监督员优选聘请对象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特邀监察员优选聘请对象为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政协委员、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
第三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校纪检监察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换届、解聘
第四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
第六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聘请由校纪委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
(二)经纪委会对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推荐人选进行研究,确定聘请人选,并报党委批准;
(三)纪委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向全校公布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名单。
第七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在纪委领导班子产生后换届,每届任期与本届领导班子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一般不得超过两届。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受聘期满自然解聘。
第八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校纪委会商推荐单位予以解聘,由推荐单位书面通知本人及所在单位: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制定纪检监察规章制度、起草重要文件、提出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参加纪委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纪检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成效;
(五)办理纪委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约监察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纪委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履职需要并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或者列席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
(四)参加纪委组织的有关业务培训;
(五)了解、反映有关廉洁从政从业情况及所提意见建议办理情况;
(六)受纪委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工作权限。
第十一条 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纪委组织的活动,遵守纪委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纪委同意,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校纪委办具体承办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的联络、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办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蚌埠医学院党风党纪监督员、特邀监察员工作办法》(院党【2003】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