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查督办工作是确保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和重要部署有效贯彻落实及上级交办各项任务按时完成的重要手段,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加强学校督查督办工作,根据《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工作规则(试行)》《蚌埠医学院校长工作规则(修订)》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督查督办工作原则
(一)着眼全局,突出重点。服务学校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着力抓好重大决策、重要部署和重点工作的贯彻落实,既兼顾全局,又突出重点。
(二)分级负责,协同办理。建立在党委领导下,分管校领导主抓、牵头单位负责落实、相关单位协同办理的工作机制。
(三)统筹整合,齐抓共管。从全局出发考虑和处理问题,明确各督查督办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定位,充分发挥督查督办相关部门的积极作用,整合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形成联系紧密、运转协调、优势互补的工作格局。
(四)明确时限,务求实效。以抓落实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准确把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及时客观反映办理情况,确保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责任分工
学校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督查督办的立项工作;纪委根据立项牵头组织督查督办,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负责督察督办的结果运用,纪委负责监督落实。
第三条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一)上级部门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确定的主要目标任务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
(四)上级部门和校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五)群众来信来访及师生医护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办理情况。
(六)巡视、审计等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七)制度执行贯彻落实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查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督查督办工作程序
(一)立项交办。根据有关会议决定和学校领导要求,按照一事一项的原则,确定督查督办事项。对确定需督查督办的事项,由党委(院长)办公室立项并填写“督查督办通知单”,交纪委办进行督察督办。纪委办根据工作立项交办情况制定工作方案,进行督察督办,对不担当、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假作为等严重影响学校改革发展高质量的突出问题和失职渎职的相关单位及负责人进行执纪问责。
(二)办理反馈。凡是立项督查督办的事项,牵头承办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办结,并向纪委办反馈办理情况。
(三)检查验收。纪委办联合党委(院长)办公室以及相关职能部门对牵头承办单位的反馈情况进行验收,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进一步整改办理或追究问责;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向有关校领导报告结果。
第五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一)督查督办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
(二)督查督办过程中,纪委办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和承办单位之间的沟通、联系与协调。
(三)承办事项若涉及多单位协同完成,牵头承办单位应主动协调相关单位,确保工作有效落实。
第六条 督查督办结果运用
纪委办对督查督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学校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将督查督办结果作为干部职务任免、岗位调整、年度考核、评先评优、奖励性绩效发放等的重要依据。纪委办对组织、人事等部门关于督查督办结果的运用情况进行监察,对失职渎职单位和个人的坚决予以查处。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