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经校党委研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全校处级领导干部。
非中共党员处级领导干部,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学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述职述廉的主要内容。
(一)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政治理论学习情况;
(二)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决议、决定和要求的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情况;
(四)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五)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六)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经济纪律和群众工作纪律情况;
(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八)本单位干部群众要求说明的有关廉政方面的情况;
(九)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五条 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每年一次,与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结合进行。
第六条 处级领导述职述廉工作一般在本部门、本单位进行,各附院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严格履行广泛征求意见、撰写述职述廉报告、召开述职述廉会议、民主评议、认真整改等程序。
第七条 各基层党组织要在本单位述职述廉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述职述廉工作总结和处级领导干部的述职述廉报告报纪委和组织部。
第八条 纪委和组织部要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督促、协调和指导。
第九条 纪委和组织部汇总分析述职述廉情况,发现领导干部在述职述廉中隐瞒、回避的重要问题。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又不认真改正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条 学校党委每年要对处级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处级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商纪委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制度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中共蚌埠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蚌埠医学院委员会组织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