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根据中央和省委组织部、教育工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主要指我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努力提高领导干部的勤政廉政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第四条 实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要与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有机地结合起来,由校党政领导班子统一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凡新提任的领导干部,在正式上任之前,必须进行一次党风廉政教育谈话,就贯彻民主集中制、廉政勤政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出希望和要求。
第六条 对群众反映或发现领导干部在廉洁自律、工作作风等方面有苗头性问题,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使之警觉,防微杜渐。
第七条 对领导干部到外地出差、学习、考察或出境等,可视情况进行行前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有针对性地提出纪律要求或注意事项。
第八条 党风廉政谈话原则上按干部分工,分级负责,逐级实施;以个别谈话为主,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第九条 同新提拔的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教育谈话,一般与任职谈话一并进行,也可进行集体廉政谈话。领导干部党风廉政教育集体谈话,由校纪委组织,组织部参与。
第十条 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由校纪委负责组织,必要时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第十一条 同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专项性谈话,主要由校分管领导负责,也可委托校纪委或有关部门安排。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主动就党风廉政问题要求谈话时,纪委要认真受理,做好安排。
第十三条 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使被谈话人有所准备。
第十四条 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谈话人一般不少于两人,并指定专人做好记录,重要的提醒谈话结束时,应让被谈话人在笔录上签字。
第十五条 进行党风廉政谈话,要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力求客观准确。同时要注意方式方法,防止简单粗暴。
第十六条 进行党风廉政提醒谈话,应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根据实际需要可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应予以重视,认真核实。要注意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检举、反映人的姓名、身份及检举、反映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党风廉政谈话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与检查,对经提醒谈话后无改进者,可以发出纪律或行政监察建议书。
第十八条 对被谈话领导干部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谈话人、检举人、反映人的,视情节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追究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十九条 第一附院和第二附院科级干部党风廉政谈话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商组织部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院党[2001]68号“关于修订《处级干部廉政谈话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废止。
中共蚌埠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蚌埠医学院组织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